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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科学与测绘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地测党字[2010]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完善学院的院长负责、党总支监督保障的工作体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落实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依据中矿京党字[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并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学院党政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学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行学院院务会议和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重大问题邀请名誉院长参加。必要时主持人可提议并决定请党总支委员、系主任、支部书记、院办公室主任、党总支秘书、院团委书记等参加或列席。讨论相关问题也可邀请其他列席成员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分别由党总支、行政主持:

(一)院长主持的事项: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思路,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政策、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等。

2、研究决定学科建设、学位点和本科专业建设、学科专业调整、学科梯队建设规划等。研究决定本学院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研究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重大措施及其他事关本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

3、研究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确定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教学委员会人选。

4、围绕学校下达的年度科研目标,研究落实具体措施,结合学院实际制订科研分配政策等。

5、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人员补充调整计划。研究教学岗位设置、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原则性意见等。

6、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教学建设经费的分配,院内奖酬金、津贴的发放原则及控制额度等有关重大经费(二万元及以上)管理、使用问题。

7、研究决定学院对外交流、联合办学、出国人员选派等。

8、研究处理可以不经院务会议审议而又不宜由院长个人决断的问题,商定实施办法。

(二)总支书记主持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发展计划、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本学院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2、研究确定学院内设教学、科研等业务机构设置;研究推荐学院系所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等干部人选;研究干部教育、管理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研究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与发展规划。

3、审定年度教书育人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计划;研究学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决定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奖惩事项等。

4、研究教职工年度考核与评奖,研究推荐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的人选,研究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以及对有关人员的处分。

5、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6、研究综合治理工作和工会及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7、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总支委员会审议而又不宜由党总支书记个人决断的问题,商定实施办法。

8、研究和落实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联席会参会成员事先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院长或书记,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的议题,学院领导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1-2天通知到每位与会人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院长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有特殊情况时,院长或书记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院长、书记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主持。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学院教代会、部门工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学院党总支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再议。

第十二条 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包括干部的推荐、提名、人事调配、人才引进、院内分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是在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参加时方可进行决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策。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当场宣布,并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总支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赞同与不同意见、会议决定等。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或送阅会议纪要并签字。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签发。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对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党政联席会议未有新的决定前,应严格执行原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及时向院长、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系(所)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主任、分工会委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人员要协助有关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重大事项落实要由联系秘书及时向党政联系会议报告。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地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地球科学与测绘工程学院党总支

  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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